日期查询:2026年01月21日

我省出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今年全省各统筹地区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十部门印发《河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切实减轻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照护负担,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本方案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方案》规定,河北省计划用三年时间分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2026年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启动制度,优先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
  2028年年底基本建立适应我省的制度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险之后的“第六险”。《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到2028年年底,基本建立适应我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形成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待遇与筹资相挂钩的公平适度保障机制、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河北省计划用三年时间分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2026年起,全省各统筹地区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优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2027年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实现覆盖未就业城乡居民。到2028年年底,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政策体系统一规范。失能群众家庭照护的经济和事务负担切实减轻,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功能有效发挥。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
  《方案》明确了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和制度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收,通过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助等方式筹资,鼓励社会捐助。
  单位职工方面,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下同)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参保,不单独筹资,但本人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
  《方案》规定,保障对象为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起步阶段首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制度完善,按照国家层面统一部署,再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并根据基金支出需求动态调整费率。
  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与筹资挂钩,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方案》规定了服务方式。各统筹地区可根据不同失能等级设置差别化待遇标准。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实行与服务方式挂钩的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对选择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服务的,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文/本报记者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