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三部门发文
支持京津专家来冀开展诊疗服务
本报讯(记者张蕾)为切实推动京津优质医疗资源向河北延伸布局,提升我省医疗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享受高水平医疗服务,近日,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京津专家来冀开展诊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4月21日起施行。《通知》提出,优化京津专家门诊服务价格管理。鼓励全省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京津地区医疗专家来冀开展门诊诊疗服务。京津专家在我省医疗机构出诊期间,其门诊诊查费可按照特需专家门诊诊查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可不低于专家在京津地区出诊的特需标准,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执行。为增强政策吸引力,京津专家门诊诊查费不纳入我省医疗机构市场调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量调控范围。
完善京津专家手术费市场化定价机制。京津专家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手术治疗的,手术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手术费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超出手术项目政府指导价部分,按照京津专家手术费(医疗服务项目代码33000000013)收取,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执行。依据现行物价政策规定收取的京津专家手术费,纳入按病种付费除外计算管理。《通知》还提出,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按我省现有项目对接;无相应项目的,具有创新性、经济性,符合临床应用条件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申报流程,支持我省具备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先行试用立项,提升区域医疗技术水平。对我省已立项收费的新技术、新项目、新耗材,京津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经测算基金支出可承受的纳入该院医保报销范围。京津冀医联体可适用此条款。
完善京津专家手术费市场化定价机制。京津专家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手术治疗的,手术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手术费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超出手术项目政府指导价部分,按照京津专家手术费(医疗服务项目代码33000000013)收取,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后执行。依据现行物价政策规定收取的京津专家手术费,纳入按病种付费除外计算管理。《通知》还提出,支持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按我省现有项目对接;无相应项目的,具有创新性、经济性,符合临床应用条件的医疗新技术、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申报流程,支持我省具备资质条件的医疗机构先行试用立项,提升区域医疗技术水平。对我省已立项收费的新技术、新项目、新耗材,京津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经测算基金支出可承受的纳入该院医保报销范围。京津冀医联体可适用此条款。